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經公安交警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內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對該機動車依法進行處理?,F我大隊依法對以下機動車進行公告(車輛詳情見附件),請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起3個月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城步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接受處理,逾期未處理的機動車將按規定進行強制報廢。
特此公告
城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3年5月8日
來源:城步融媒體中心
作者:城步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編輯:伍玉桃